您好,请问当时为什么会把房产证的名字登记到了您的底下呢?对方现在取消的原因是什么?可跟把具体的事情跟我们详细说明,看您是否存在不符合法律的情形,若不存在可申诉,具体情况有待了解,后续的法律问题欢迎您继续与我沟通,您也可以通过我主页上的预留号码向我讲讲您的具体情况和诉求,我会在了解之后为您提出建议,解答疑惑。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老人去世后农村的宅基地怎么处理 1、宅基地只能由本村居民享有。子女户口已经迁出的,不再享有本村宅基地。 2、子女户口迁出的,农村父母去世后,父母所享有的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的,可以子女依法继承,不论子女户口是否在本村内。在房屋存续期限内,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至房屋消灭时止。 原是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如继承人要求处理房产,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1、将房屋折价给土地所有者; 2、将房屋出售给有正住户口,需要用地建房或没有达到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当地居民,并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3、允许依法将房屋出租,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 相关知识: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1、配偶去世后,另一方再婚的,利害关系人就宅基地权属产生杀人如麻主的,可以通过协商、向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确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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