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2012年修正本)第五十二条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出限定准则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准则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量,4人的户按4人计量,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量。其中,民族自治地方乡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准则能够适当增加,具体准则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量。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能够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出30平方米。
采用测量工具测量宅基地的面积,看是否超过标准。rn农村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rn(一)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rn(二)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区县(市),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rn(三)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如果有建房许可证的,不算违章建筑;如果没有得到审批,没有相关资质的,属于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违章建筑主要包括: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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