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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对我买房有影响吗,我还可以买房吗,如果我买了房,对她的廉租房有什么影响吗?

137****7523 江苏-徐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5.10 00:06:13 489人阅读

我父母离异,父亲再婚,继母几年前申请了廉租房,我父亲2018年11月入狱,2020年6月28日刑满。今天继母联系我说廉租房申请下来了,让我把我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给她,她去办理(户口本上只有我和父亲,继母的户口没有迁入)。想问一下如果继母办理成功了廉租房,以后对我买房有影响吗?我还可以买房吗?如果我买了房,对她的廉租房有什么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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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轮候安居型商品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含当日,下同)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
(三)申请人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申请人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且不受该办法规定的年龄限制; 在2011年6月1日《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时间不纳入累计缴费时间。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军产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和住房建设用地,且在提出轮候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2020-05-10 00:08:13 回复

您好,关于离婚后女方住廉租房分户影响廉租房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当事人夫妻离婚后,女方住廉租房,离婚不足两年的,另外一方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如下是石家庄市廉租房的相关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不得申请条件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您好,关于离婚后女方住廉租房分户影响廉租房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离婚后没有房产居住,申请廉租房需要申请人在离婚2年之后满35周岁并且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向当地的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之后进行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二、不得申请条件:
1、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2、离婚不足2年的;
3、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4、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5、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6、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7、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8、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9、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三、办理程序:
1、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4、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后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5、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扩展资料《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通知提出,从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申请人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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