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仲裁裁决是有效的。
因为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的,视为没有起诉。既然没有起诉,仲裁裁决当然有效,只不过其生效的时间应当自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撤诉的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管辖法院是劳动仲裁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2)关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要注意,一般是用人单位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撤销,但是如果以下两种情形是从收到法院的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撤销:
①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裁决性质时,经审查认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被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的②劳动者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
(3)如果用人单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劳动者向基层法院起诉的,中级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那么是不是劳动者向基层法院起诉的,用人单位就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了呢?我个人思考后认为由于有些地区的法院认为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就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所以不管中级人民法院受不受理都要去申请。当然我的观点可能不对。
撤销仲裁裁决程序:
1.申请撤销的是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起诉的是未生效的仲裁裁决。)
2.解决的仲裁委员会的错误。(不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3.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属于人民法院。(政府和其他人无权撤销仲裁裁决。)
4.仲裁确有错误,没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不能主动撤销。
5.撤销仲裁裁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不是仲裁裁决的所有错误法院都管。)
6.当事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法院无权撤销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超过法定时间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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