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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赡养义务人的赡养纠纷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

189****6107 广东-珠海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4.06 22:04:19 374人阅读

赡养义务人的赡养纠纷是否必要的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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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

2020-04-07 10:59:51 回复


1、依据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诉讼内容与标的由当事人确定,法院无权变更,撤销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能按照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事实和主张进行审理,对于未起诉的当事人,法院不能随意追加。
2、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应充分保障刘某的处分权利。所谓处分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3、赡养义务的范围内不是一个共同的义务整体,也并非是连带的,而是分别对被赡养人的义务,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同一的民事法律关系。

《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有利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也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中国有句俗话,叫做“十个手指,长短不一”。一个家庭中,如果不分黑白,把所有的子女都列为被告,那么对于子女来说,履不履行义务,履行的深度如何都将得到一样的待遇,从心里学来说,会产生一定的心里暗示即“你完全可以像他那样什么也不做”,对家庭的和谐团结带来反作用。赋予被赡养人选择被告的权利,实际上也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履行了赡养义务的子女一定的肯定,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促进孝顺的子女更加孝顺,不孝的子女也能反思自己的行为,从而促进家庭的稳定,给周围的邻居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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