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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一般安置房的房产证什么时候可以下来?

ask****005 安徽-合肥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4.04 06:29:43 379人阅读

你好,我想问一下一般安置房房产证什么时候可以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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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交房后五年左右

2020-04-04 09:2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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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安置房房产证办理程序:安置房和其他的房产一样,也是有房产证的,需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去办理。第
1,购房者要审查开发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第
2,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第三,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安置房房产证正常情况下:
1.交房以后三个月内可以办妥房产证。
2.持购房合同和安置协议以及身份证等要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办房产证。3.缴纳房价1.5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此外是小额的手续费和杂费。
4.按照办证窗口的承诺领证,一般是一周左右,具体时间就在领证通知书上。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2020-11-23 17:58:1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安置房重置价是拆迁安置时重新购买安置房的价格.重置价可以按照合同价计算,也可以按照市场价计算,具体要看签订拆迁合同时双方的约定。 安置房的成本价是以建筑成本.容积率.配套设施.土地出让金为计算依据的成夺。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有关单位改制员工怎么安排的相关政策是:
  
一、由于我国劳动制度从新中国建立后经历过重大变革,国有企业特别是历史悠久的老国有企业内部的职工劳动关系极为复杂。1986年我国颁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有企业的用工制度由固定工制改变为劳动合同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职工又出现了待岗、下岗、进再就业中心等情况,在改革的推进过程中,再就业中心又被统一的社会失业保险机制所取代。
  
二、改制企业相关部门应当列出职工拖欠改制企业债务并与改制企业工会一同对上述债务进行核实,企业改制后人员安置经工会核实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前述经核实后的债务通知债务人清偿,若债务人认为有异议,应当于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工会提出异议,由工会最终对债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确认后的债务,改制企业将在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它相关费用时相应扣除。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如何处理: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如何处理——双方所签的合同有效时的纠纷处理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房产商擅自改变房屋座向等情况,可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而改变的,但按规定房产商应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被拆迁方变更方案。如果房产商未告知,房产商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存在有价差,应按合同约定安置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分别进行评估,房产商补偿被拆迁方的价差损失,且房产商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现在修建的巷道营业房均可营业,并不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只是实现大小的问题。那么,就不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如何处理——被拆迁方不要安置房而要求赔偿时的纠纷处理  被拆迁方不要现在的营业房而要求赔偿,按《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形式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被拆除人有权选择补偿形式。”的规定,房产商只能按被拆迁方被拆迁时的房屋按市场指导价进行作价补偿,由房产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如何处理——一方要求解除合同时的纠纷处理  如果房产商所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若房产商交付的营业房与合同约定的房屋朝向、位置等发生较大变化,使被拆迁方通过拆迁安置获得该营业房用于经营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仅从房屋价差补偿,不能弥补今后经营的损失。因此,这种情况下房产商的违约属根本性违约,故被拆迁方要求解除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当予以解除。即便是房产商的违约系他人的行为造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因
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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