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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川区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九级伤残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作出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有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权利。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南川区九级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南川区九级工伤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南川区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护理费每年从1月1日起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发。

8.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九级4个月计发。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九级9个月计发。


南川区九级工伤赔偿项目

1.医疗费

2.伙食补助费

3.交通、食宿费用

4.工伤康复费

5.辅助器具费

6.停工留薪期工资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8.伤残补助金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南川区九级工伤计算方式

一、南川区统计局公示数据:

1、上年度全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666元;

2、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5509元;

3、上年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313元;

4、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574元;

5、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727元;

6、上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1)农、林、牧、渔业73140元

(2)采矿业96743元

(3)制造业89966元

(4)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110863元

(5)建筑业67918元

(6)批发和零售业87988元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97665元

(8)住宿和餐饮业48566元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55067元

(10)金融业129860元

(11)房地产业87315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6893元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49205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86319元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65841元

(16)教育127699元

(17)卫生和社会工作143140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93912元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121249元

二、南川区九级工伤计算方式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交通、食宿费用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标准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

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护理费每年从1月1日起以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发。

8.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九级4个月计发。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的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九级9个月计发。



该南川区九级工伤赔偿标准最新整理更新时间为2025年,整理自政府网站、媒体等公开出版物,若内容有误欢迎拨打全国客服热线:400-64365-60。

上述赔偿标准仅供参考。为您推荐:南川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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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3年合同到期辞退有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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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3年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公司不续签且非员工拒绝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的情形,员工通常可获得相当于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解析: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3年即支付3个月工资。此处的工资指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您遇到合同到期被辞退却未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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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员工签订的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公司主动不续订劳动合同,或提出降低原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员工不同意,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若公司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续订但员工拒绝,则无需支付补偿。 1.明确补偿的适用情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仅两种情况无需补偿:一是公司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或提高条件续订,员工明确不同意续订;除此之外,如公司直接拒绝续订,或降低工资、调整岗位等导致员工不愿续订,均需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补偿金额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确定,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三年合同到期且员工工作满三年,通常可获得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计算补偿的工资定义。此处的工资指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涵盖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合法收入,不扣除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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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法务律师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若用人单位未提出续订,或提出的续订条件低于原合同约定,劳动者因此不续订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满三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三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此处的工资指劳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涵盖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合法劳动报酬。 (3)若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续订,劳动者明确表示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提醒: 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应留意用人单位的续订条件,符合经济补偿情形的需及时主张权利;若对补偿情形或金额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确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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