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嘉兴,谢氏姐弟的房屋纠纷闹得沸沸扬扬。姐姐谢XX认为自己在购买桐乡市一处房屋时出资最多,理应成为房屋共有人,享有46%的份额。但弟弟谢XX却拒绝为姐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无奈之下,姐姐将弟弟诉至法院。
俞国锋律师,2014年开始执业,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是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同时担任嘉兴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共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他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尤其在民商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400余件,专精于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他还获得过诸多荣誉,如2018年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等。
俞国锋律师接受弟弟的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围绕“出资性质”和“共有合意”两个核心问题构建抗辩思路。他指出,姐姐在购房过程中直接支付的仅为一笔9万元定金,其余大部分款项均支付于房屋已完成过户登记之后,且部分款项流转至第三人账户,与购房时间点严重不符。结合其他兄弟姐妹均系“借款”给弟弟买房的事实,俞国锋律师主张姐姐的出资应认定为“借款”,而非“共同购房出资”。
同时,俞国锋律师强调,双方从未签订书面共有协议,购房合同、贷款合同、产权登记均仅为弟弟一人。姐姐未参与选房、议价、签约、过户等核心购房环节,亦无矛盾爆发前的共有协商记录。虽然存在后期微信聊天记录中弟弟曾妥协性承认“分房”,但该内容发生于家庭矛盾激化、弟弟受经济压力及情感胁迫之下,不足以证明初始共有意图。
在举证责任方面,俞国锋律师援引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效力,指出姐姐作为主张打破登记状态的一方,其举证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无法排除“出资系借款”的合理怀疑。在二审中,俞国锋律师还组织提交了多名家庭成员出具的情况说明,进一步印证“全家借款给弟弟买房、弟弟负责父母养老”的家庭安排,有效削弱了姐姐关于“共同购房”的主张。
最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谢XX为唯一权利人,具有权利推定效力;谢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共同购房合意及明确的出资份额约定;其出资行为、参与程度、房产证取得时间等均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无法排除“其出资系借款”的合理怀疑。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谢XX负担。俞国锋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办案能力,成功帮助弟弟守住了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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