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丽平律师自2007年开始执业,在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这次曹某遇到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正是徐丽平律师擅长处理的案件类型。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曹某与被告张X存在材料款债权债务关系,张X无力偿还欠款,便用从某房地产公司抵账所得的房屋作价61.5万元抵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也根据张X指示向曹某交付了房屋,曹某实际入住并缴纳相关费用。然而,张X却擅自与第三人古某串通,让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还与古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古某称自己才是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否认曹某与张X合同的效力。曹某多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无果后,委托徐丽平律师代理诉讼,诉求确认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的合同无效、办理网签注销,并让二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案件初始,曹某掌握的证据有与张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房屋交接手续和各类缴费凭证。但关键的能证明张X与古某恶意串通的证据缺失。
徐丽平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收集了曹某与张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证明双方以房抵债及房屋买卖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收集房屋交接手续、各类缴费凭证,证明曹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履行相关义务;还调取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佐证张X与古某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古某明知房屋已由曹某占有仍参与交易,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某房地产公司抗辩自己非适格被告、无过错,徐丽平律师论证其明知房屋已转让给曹X且曹X实际入住,仍协助张X办理更名、网签手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协助产权登记的义务;古某抗辩自己系真实产权人、曹X与张X合同无效,徐丽平律师结合证据驳斥其主张,明确其与房地产公司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实质为借贷担保,且构成恶意串通,应属无效;张X缺席庭审,徐丽平律师依法提交完整证据,确保案件事实完整呈现。
最终,法院缺席判决:确认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某协助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房地产公司协助张X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X在办理完毕后协助曹X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完全支持了曹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徐丽平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精准梳理案件脉络,全面收集核心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针对各方抗辩逐一制定驳斥策略;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论证;庭审中清晰发表代理意见,全面呈现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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