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南京的一起工伤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彭X的合法权益在刘智律师的帮助下得到了有效维护。2021年,彭X经人介绍入职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上海某建工公司总承包的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同年,彭X在作业时手部受伤,先后在南京和安徽的医院诊治,自行垫付医疗费2万多元。2021年9月,南京市某人社局认定彭X所受损伤为工伤,2022年经鉴定致残程度为十级。然而,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后,彭X与两被告就工伤待遇协商未果,南京某某公司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上海某某公司也未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彭X委托了江苏京时唯律师事务所的刘智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刘智律师拥有法律与化学复合教育背景,持有化工检验检测、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等专业资质,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这起案件中,他针对被告的多项抗辩发表了核心代理意见。刘智律师指出,彭X与南京某某公司符合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结合工伤认定决定书,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同时,证人证言可证实彭X日工资情况,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此标准核算,且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多月。
刘智律师还强调,彭X因工伤致残十级,南京某某公司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应按实际护理需求核定。而上海某某公司作为总包单位,已为彭X缴纳工伤保险,应配合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庭审中,两被告的抗辩十分强硬。南京某某公司否认与彭X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还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期限等提出了不同的计算方式;上海某某公司则辩称已合法分包工程,与彭X无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刘智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一一回应了这些抗辩。
江苏省南京市XX区XX经公开开庭审理,全面采纳了刘智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最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彭X与被告南京某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9月起解除,判令被告南京某某公司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合计7万多元,同时判令被告上海某某公司配合原告办理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南京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刘智律师在这起案件中,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帮助彭X成功获赔7万多余元,让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事宜也得到了明确保障,充分展现了他在工伤劳动争议领域的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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