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步青律师是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工伤案件上千件,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纠纷。在众多工伤案件中,他凭借专业的分析和务实的建议,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次,他又在芜湖的一起工伤案件中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
案件背景与困境
陈XX于XXXX年X月X日入职芜湖某建设有限公司任电焊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832元,公司未缴纳社保。XXXX年X月XX日,陈XX工作时左手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陈XX提起诉讼,请求按日薪350元标准计算赔偿,公司则主张按合同约定3832元计算。一审法院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认定月工资6303.75元,双方均不服上诉。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面临的核心挑战是推翻一审以“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为依据的工资标准认定,证明日薪350元才是真实工资水平,这关系到数万元的赔偿差额。
证据梳理与发现
陈步青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系统梳理了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零散证据。他发现,招聘广告显示电焊工年薪8万元保底,与本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基本相符;领款凭证照片复印件虽非原件,但四张凭证用途栏均明确载明为“预支工资”,金额分别为1000元、5000元、4995元、2000元;微信转账记录显示两笔加班费分别为700元、262.50元;而最关键的是当事人与公司财务人员的沟通录音。
关键细节与逻辑推导
在二审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重点运用了沟通录音证据。录音中,公司财务人员明确核算出“75.5个工,350一天,一起是26,425元,你已经支了12,995元(未含两笔加班费),要压一个月工资在这里”。陈步青律师指出,这是公司财务人员在正常业务沟通中的自认,直接证明了双方约定的日薪标准就是350元,且公司已经按此标准核算了应付工资总额。对于招聘广告、领款凭证系照片复印件的问题,陈步青律师从举证能力角度分析,劳动者无法获得原件,且这些证据内容与转款记录、沟通录音等相互印证,招聘广告所载的电焊工工资亦与本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基本相符,应当予以采信。
证据影响与案件结果
面对这份铁证,被告关于“按合同约定3832元计薪”的主张不攻自破。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根据沟通录音内容,公司财务人员明确陈XX受伤前的应付工资数为26,425元,该核算过程显示其月工资标准远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3832元。结合其他证据,酌定陈XX月工资标准为7612.50元(350元×21.75天)。据此,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相关部分,判令被告支付工资差额10,902.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287.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837.50元等各项费用合计158,919.50元,比一审判决增加了3万余元。
本案的成功改判,充分体现了陈步青律师对《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的准确适用,以及对证据规则的灵活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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