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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中断法律规定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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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08 · 2058人看过
导读: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提交关键文件,或者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调查受阻,从而使认定程序“中断”的情况。但是,请注意,这里的“中断”并不是终结,而仅仅是流程的暂缓。一旦障碍被消除,认定工作将会立即恢复进行,以确保公正的裁决。
工伤认定中断法律规定有哪些条件

一、工伤认定中断法律规定有哪些条件

通常情况下,工伤认定程序中的“中断”可能源于多种因素,例如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未能如期向相关部门提交其所需提供之证明文件;又或者,在为确定是否属于工伤而展开的深入调查过程中,由于某些不可预知且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了调查工作暂时无法继续实施的状况。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尽管工伤认定程序出现了“中断”现象,但这并不代表整个认定流程的彻底终结,待所有阻碍因素得以解决之后,认证工作仍将继续开展下去。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具有可诉性吗

在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中止的情况,此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受理该工伤认定请求,随后若发现存在终止情形,则需即时暂停对工伤认定的工作,并向申请方提供《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当中止的情形消散之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再次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且需要继续作出最终的工伤认定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并不具备实体上的可诉性,即无法作为独立的诉讼标的引发正式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法律规定

在现行的工伤认定制度中,存在一种常见的现象即工伤认定程序被适时地中止。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中:首先,当认定过程必须依赖于司法机关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最终裁决时,如果这些机构的相关程序尚未完全结束,那么工伤认定程序也将随之中止;其次,如遭遇突发性的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使得工伤认定工作变得异常困难,此时也可能出现工伤认定程序的中止;最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当出现其他需要中止的特殊情形时,工伤认定程序亦有可能被中止。值得一提的是,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止期间,工伤认定的时效将会暂时停止计算,直至中止原因消除之后,才会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证工伤认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防止在关键事实模糊不清或者客观障碍存在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认定。同时,我们也提醒用人单位及工伤职工要时刻关注工伤认定的进程,积极主动地协助提供相关资料与信息。

工伤认定程序中,常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及时提交必要文件或调查因不可抗力受阻而“中断”。此中断非终结,仅为流程暂缓。一旦障碍消除,认定工作将恢复进行,确保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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