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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认定有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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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05.23 · 1615人看过
导读:工伤认定流程如下:1)员工或直系亲属/工会在一年内自行或由单位在意外伤害发生后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保部门申请;2)劳保部门60日内决定是否工伤,并通知申请人及单位;3)涉及利害关系时,相关人员须回避;4)部门在申请后可调查事故情况,需各方配合。
工伤申报认定有哪些程序

一、工伤申报认定有哪些程序

我们将详细阐述相关的工伤申报认定流程,以便您明确了解以下环节:

首先,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上述指引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受伤员工或其直属亲戚、工会组织可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内,自行前往所处的统筹地区劳工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如有职工发生了意外伤害,或者在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条件下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他们所属的单位应从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的30日内,向当地的统筹地区劳工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申请。

随后,劳工保障行政部门会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及其直属亲戚和该名员工隶属的单位。

在此过程中,如果劳工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发现与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存在利害关系,他们应自行回避。

最后,劳工保障行政部门在接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如果需要进一步核实事故伤害情况,他们有权对相关事实展开调查,此时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都需积极配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二、工伤申报认定程序是什么

我们将详细阐述相关的工伤申报认定流程,以便您明确了解以下环节:

首先,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上述指引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受伤员工或其直属亲戚、工会组织可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内,自行前往所处的统筹地区劳工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如有职工发生了意外伤害,或者在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的条件下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他们所属的单位应从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的30日内,向当地的统筹地区劳工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伤认定申请。

随后,劳工保障行政部门会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做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及其直属亲戚和该名员工隶属的单位。

在此过程中,如果劳工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发现与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存在利害关系,他们应自行回避。

最后,劳工保障行政部门在接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后,如果需要进一步核实事故伤害情况,他们有权对相关事实展开调查,此时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都需积极配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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