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申报需要哪些材料
在向社保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作为支撑依据:足以明确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经过认真填写和核实无误的《工伤认定申请表》以及经由权威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是由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若所提供的材料尚不完备或欠缺,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将有责任一次性以书面形式没能充分表明应聘请求的事实而非主观臆断地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缺失部分所需补充的全套材料清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申请中止怎么办
在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当中,如因为司法机关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尚未来得及做出决定而导致程序暂停,那么在接到相关部门所出具的最终结果以后,必须立即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又假如当事人与企业之间关于劳动关系存在严重纷争且无法确定是否有资格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则需等待相关部门在接收到法律效力明确的文书之后,方可重新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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