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一定要在入院记录写明吗
确认是否构成工伤,要求必须具备由医院开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只有在确立工伤后,方可开展进一步的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待医院出具下述证明文件:
疾病诊断证明;
职工需暂时停止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证明;
以及医疗费用的收款凭证证明等。
在申请工伤认定及获取相应工伤赔偿过程中,当事人均须前往医院依法收集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应被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执行职务而遭受事故伤害;
(2)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遭受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遭受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
(4)患有职业病;
(5)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被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工伤一定要做伤残鉴定吗
在大多数情况下,员工在遭受工伤之后并不需要进行伤残鉴定,除非该工伤治疗后对员工的健康产生了不可逆转的影响,产生了残疾或降低了其工作能力。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当员工在工伤事故中受伤后,如果经过适当及充分的治疗,其身体状况的稳定程度已经允许他恢复正常的工作状态且没有对劳动能力造成显著影响,那么便无需进行伤残鉴定;
然而,如果员工的身体未得到理想的恢复或者受到了伤害导致其劳动能力受到了阻碍,那么就有必要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应规定,所谓的劳动能力鉴定实际上就是针对劳动者身体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生活自理困难程度的具体级别进行深入的评定。
其中,劳动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被划分为十个不同的伤残等级,最严重的是一级,最轻微的则属于十级;
而在生活自理方面,我又将其地区分为三个不同的级别:
分别为完全无法自理、大部分无法自理以及部分无法自理。
我国有关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并颁布的相关实施规范是判定劳动者劳动能力的主要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一定要在入院记录写明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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