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金融诈骗罪 > 有价证券诈骗罪 > 有价证券诈骗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票面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并被作为替代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要求权,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凭证。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是有价证券必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表明一定的财产价值。

二是有价证券必须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值加以表示。某些证券虽然是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价值加以表示,如物品寄存凭证、运输部门的行李托运单和提单等,都不是有价证券。

三是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工具。发行有价证券的目的就在于,以有价证券为手段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方便经济往来,提高结算效率,加速货币流通、这是有价证券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征。与本罪有关的有价证券是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亦即公债券。公债券由国家发行,由国库(国家财政)作为还款保证,它对国家金融市场的稳定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

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和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前者即国库券是指为解决急需预算支出而由财政部发行的一种国家债券。其以面值发行,过一段时间后可以依法转让,到期则由国家还本付息;后者即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指国家发行的除国库券之外的载明一定财产权利的有价证券,如保值公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等,但不包括非国家发行的本票、汇票、支票、存单、委托付款凭证、股票、公司或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不仅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容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是指仿照真实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格式、式样、颜色、形状、面值等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拓印等各种方法制作的冒充真国家有价证券的假证券。所谓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在真实的国家有价证券上,采用涂改、掩盖、挖补、拼凑等方法加以处理以改变其内容如增大证券的面值、张数等后的有价证券。前者是以完全的假冒充真,后者则是将真变成为不完全的真,即有部分的假。不论是伪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还是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只要行为人使用了其中之一就构成本罪;使用了两者的,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能数罪并罚。所谓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将之用于兑换现金、抵销债务等财产性的利益活动。所使用的既可以是自己伪造、变造的,也可以是他人伪造、变造的。不论是自己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只要属于明知而仍加以使用,就可构成本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达到了数额较大,才可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即使有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亦不能以本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数额较大,是指使用行为所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而不是国家证券面值的数额较大。两者可以相同,即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获取了证券面值相同的财物;也可以相互不同,即以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获取了与之面值不相符如多于或少于的财物。此外,数额较大,并不是指实际所得,实际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本罪且为既遂无疑。实施了使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未实际诈骗到数额巨大的财物,只要能查明行为人完全有可能获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情节严重的,亦可构成本罪、但这时应为未遂。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6-04 08:47:08

合同仅对对方违约责任作约定是否有效

最近回复:

结论: 合同仅对对方违约责任作约定一般有效,若存在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受损害方在规定时间内可行使撤销权。 法律解析: 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即为有效。仅约定对方违约责任虽可能显失公平,但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若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在合同未被撤销前,其是有效的。受损害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您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不确定自身权益和应对方法,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6-06-04 08:11:20

单方定金违约应赔偿的金额为多少

最近回复:

1.给付定金方违约,不能要回定金;收受定金方违约,要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数额可由双方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算定金。 3.实际交付定金和约定数额不同,算变更定金数额。比如签合同约定给5万定金,主合同标的20万,给付方违约的话,收受方可以没收;收受方违约,要返还10万。若实际只给3万,就按3万算,收受方违约返还6万。

2026-06-04 08:00:36

违约金过高或低,能不能找法院调整

最近回复:

(一)当认为违约金过高时,可向法院主张适当减少,法院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因素,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裁决。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通常会被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二)若觉得违约金过低,可请求增加,不过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实际损失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6-06-04 07:08:39

若调解书存在违约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最近回复:

法律分析: (1)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无需再次起诉,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运用多种执行手段,如查询、冻结、划拨违约方的财产,以促使其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 (2)非法院机构调解达成的调解书,情况有所不同。若经过司法确认,同样可申请强制执行;若未进行司法确认,当事人需就原纠纷向法院起诉。待取得生效判决后,若对方仍不履行,再申请强制执行。 提醒: 权利人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同时需注意申请执行的时效,避免因时效问题影响自身权益。若案情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6-04 05:21:34

什么方法可用于计算违约金诉讼时效

最近回复:

1.违约金诉讼时效通常按普通规定来,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该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2.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满日起算。 3.持续性违约的违约金,从违约行为结束日起算时效。 4.分期支付违约金,各期分别算时效。 5.时效内,权利人提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起诉或仲裁等,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2026-06-04 04:40:41

二审调解书中违约金过高该如何处理

最近回复:

结论:二审调解书中违约金过高,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法院会综合衡量后调整。 法律解析: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二审调解书中违约金过高时,当事人可向法院请求适当减少。法院在处理时,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当事人需提供如实际损失相关单据、合同履行受影响证明等证据,来证明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经审查,若认定违约金过高,会作出调整,让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相匹配,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如果遇到二审调解书中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6-06-04 04:23:49

倘若不参加旅行,违约赔偿标准是多少

最近回复:

1.旅游合同中不参加旅行算违约,赔偿标准视情况而定。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若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当事人可请求调整。 2.合同未约定时,旅行社按实际损失索赔,像已支付且无法退还的机票、酒店预订费等。报名早、距出发时间远,赔偿比例低;临近出发违约,赔偿比例高。 3.行程开始前转让合同,旅行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不算违约。

2026-06-04 04:22:08

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该如何处理

最近回复:

(一)当认为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时,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减少违约金的请求。 (二)准备好能证明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因为要承担证明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比如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凭证等。 (三)可以从合同履行情况、自身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方面进行陈述,让法院或仲裁机构更全面了解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6-06-04 04:15:58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含违约金规定是否有效力

最近回复:

(一)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确保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这样才能保证违约金条款有效。 (二)合同履行中,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依据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三)若觉得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受损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调整,以保障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026-06-04 03:49:19

法院会把过高违约金调整到什么数额

最近回复:

结论: 法院调整过高违约金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约定违约金超损失百分之三十一般会被认定过高,法院可能调低。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在处理过高违约金问题时,重点考量违约造成的损失,同时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多方面因素,秉持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当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通常会被视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会进行适当调整。像在买卖合同中,若违约方逾期付款给守约方带来资金占用损失,若违约金远超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法院可能将其调整至损失的1.3倍左右,但具体数额仍需结合实际案情确定。如果您在违约金方面遇到类似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