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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倘若申请人请求撤回或取消强制执行措施,那么在人民法院批准并下达解除保全的裁定之后,应立即按照法律规定解除相应的保全措施。若是涉及到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则应当依法将协助执行通知书发送至相关的登记机关,以便其能够及时地解除对相关财产的冻结。当登记机关接收到该通知后,也必须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对相关财产的冻结限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