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贪污贿赂罪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案标准

1、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2、利用影响力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1)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4)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5)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多次索贿的;

(7)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8)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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