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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董事和监事是公司内部的同级组织,无论其地位如何,都无法比较谁大谁小。 执行董事是指不设董事会的小型有限公司设立的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 监事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又称监事。 负责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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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只是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其对外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在性质上,分公司并不是真正的公司,分公司设立时也不用完全照搬公司设立的程序,因此,分公司负责人不是法定的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虽然不是法定代表人,但是如果在非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也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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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要审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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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情况如下: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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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应当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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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丢了的,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借阅、复制经备案的公司章程。 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时,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并且变更公司章程后,也要向登记机关提交变更后的文本,因此登记机关会保存有公司章程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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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金一般可以取出来用的。 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可以将注册资金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损害公司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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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之消灭。 在新设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灭;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 在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在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 2、债权债务承受。 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 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依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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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了合并,这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集合为一个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的合并是法人集中资金,扩大实力,增加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2、为了分立,法人的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分立是调整经营规模,分散风险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