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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法律视频

  • 合同违约双倍赔偿怎么算 01:46

    合同违约双倍赔偿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可以作为请求赔偿违约金的标准。 合同违约双倍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当事人可以参照《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约定的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现行法律仅仅针对定金条款设立了明确的双倍赔偿标准,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定金是宝盖头的定 而不是言字旁的订,只有“定金” 才能双倍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零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龙莎律师 龙莎律师
    1084次播放 2021.03.27
  • 合同未履行可以起诉吗 01:42

    合同未履行可以起诉吗

    合同未履行是可以起诉合同无效的。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只要合同满足以上的情形之一,即使合同还未开始履行,我们也可以起诉要求认定合同无效。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徐昌兴律师 徐昌兴律师
    1065次播放 2021.03.25
  • 实际违约的主要形态是什么 02:19

    实际违约的主要形态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07、108、111条的规定,实际违约主要有以下两种形态: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毁约。明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拒绝为履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违约形态。 (2)实际违约;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全面而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为实际违约。一旦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适当,无须经债权人催告,即构成违约。实际违约包括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三类。拒绝履行,又称不履行,是指履行期限到来之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债务的行为。迟延履行,包括迟延给付和迟延受领。不完全履行,指债务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在履行数量、质量、方式、地点等方面存在瑕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 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徐昌兴律师 徐昌兴律师
    596次播放 2021.03.24
  • 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02:03

    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就是必须要有违约行为和不存在任何法定、约定的免责事由,否则 就不能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里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是违约行为,所以违约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是有违约行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这里的“不可抗力”就是法定的免责事由。除法定的免责事由外,当事人如果约定有免责事由,那么当免责事由发生时,当事人也可以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当事人免责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约定免责事由的条款本身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徐昌兴律师 徐昌兴律师
    1434次播放 2021.03.24
  • 不完全履行合同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02:16

    不完全履行合同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1)违约瑕疵。对于违约瑕疵,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1条规定,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规定产品有瑕疵应当首先实行修理,三次修理不好退货),则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责任。如果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 (2)损害瑕疵。损害瑕疵又称为加害给付,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22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选择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部分履行。对于部分履行,非违约方首先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合同继续履行,交付尚未交付的货物、金钱以及提供未提供的服务。非违约方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如果因部分履行造成了损失,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4)其他的不适当履行。其他的不适当履行情况主要包括:履行的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履行方式不适当,如依约应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履行地点不适当,即未在合同规定的履行地点履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告知义务行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徐昌兴律师 徐昌兴律师
    1398次播放 2021.03.24
  •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02:13

    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这一规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对方的实际损失的数额。但,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徐昌兴律师 徐昌兴律师
    953次播放 2021.03.24
  • 不完全履行有哪些分类 02:16

    不完全履行有哪些分类

    不完全履行包括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违约瑕疵。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对于违约瑕疵,根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1条规定,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则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责任。如果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 (二)损害瑕疵。又称为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的违约瑕疵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人身或其他财产损失。 (三)部分履行。指合同虽然履行,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对于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四)其他的不适当履行。主要包括:履行的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履行方式不适当,如依约应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履行地点不适当,即未在合同规定的履行地点履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告知义务行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徐昌兴律师 徐昌兴律师
    671次播放 2021.03.24
  •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如何确定 01:38

    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如何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就房屋使用权在一定期间内让与给承租人,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租赁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对于合同解除是单方提出的,合同的解除时间,应该怎么确定呢?在一方违约,另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情况下,此种解除应当以预告解除为原则,即告知对方解除合同,那么此时应当以告知的解除时间或者通知到达对方时作为合同解除时间;如果因法定情形出现行使解除权的,也应当以告知时间或者通知到达对方时作为解除时间,但是若出现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情形,这应当以法定情形成就之时为合同解除时间。 法律依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肖建华律师 肖建华律师
    534次播放 2021.03.24
  • 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 01:48

    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

    违约金,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当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合同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确定金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关于违约金的金额,若合同当事人产生争议,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那么违约金的高低如何判断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以认定为过高,应当减少,那么何为低呢?一般认为违约金不得低于损失金额,因此如果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 法律依据:《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肖建华律师 肖建华律师
    523次播放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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