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一)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并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二)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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