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法对
病假工资的规定如下:
1、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
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
终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
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
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
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
社会保险福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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