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伤保险治疗期间待遇为:
(一)
医疗费。
治疗
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三)
交通费、食宿费。
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停工留薪。
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条
第四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第四款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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