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包工头。
农民工受包工头雇佣,双方建立的是
劳务合同关系,包工头应当按照约定向农民工支付相应的
工资。
因此,农民工应当向包工头索要工资。
如果包工头拒发工资的,根据《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业主或工程总
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
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
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农民工还可以要求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垫付工资。
如果工程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工程承包企业应当对此承担清偿
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此时,农民工也可以直接向总承包企业所要工资,且不受未结清的工程款的限制。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