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关于残疾人
社会保险缴费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论几级残疾的残疾人,都没有免交社会保险的特权。对于一至四级的
伤残人士,其有不上班但用人单位仍需要保留其
劳动关系的特权。这个时候,由社会保险部门支付残疾人士
伤残津贴。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
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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