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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竞业限制属于什么义务范围

时间:2025.07.28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232人
律师解析:
1.劳动竞业限制属于约定义务。
它并非法定的,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协议来明确。
2.这一义务旨在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竞争优势。
劳动者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或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3.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需支付相应经济补偿
若违反该义务,劳动者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原是某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竞业限制协议。在离职后,小朱到了与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原公司认为小朱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小朱则认为劳动竞业限制并非自己的法定义务,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劳动竞业限制属于约定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本案中,小朱与原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2、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小朱在离职后到竞争企业工作,违反了协议约定,原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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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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