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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的结算如何进行

时间:2025.07.24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895人
律师解析:
1.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结算,单位应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付清。
2.劳动者正常工作,单位按试用期工资标准和实际出勤算工资。
比如月工资3000元,每月30天,工作10天工资就是1000元。
3.若劳动者过错致单位损失,单位可扣赔偿费,但每月扣除不超当月工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案情回顾:

小朱与某单位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小朱因家中突发状况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工作交接未完成等理由,未及时结算小朱工资。小朱认为应按实际工作天数结算,而单位称需等交接全部完成。小朱实际工作15天,试用期月工资4500元,按每月30天计,小朱认为应得工资2250元,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小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工作交接未完成拒绝结算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2、若小朱正常提供了劳动,单位需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结合小朱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工资。小朱工作15天,月工资4500元,每月按30天计,工资应为2250元,单位应支付该笔工资。
3、若小朱在工作中有过错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当月工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本案未提及小朱造成损失情况,单位不应以此为由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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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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