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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金额下限是什么情况

时间:2025.07.08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405人
律师解析:
1.竞业限制期内,用人单位需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国家未统一规定补偿下限。
2.部分地区有相关规定,上海规定未约定补偿金额时,按劳动者正常工资20%-50%支付;
江苏规定年补偿额不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十二个月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3.若单位未支付补偿,劳动者可解除协议;
劳动者违约则需向单位支付违约金

案情回顾:

小朱原是一家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额。小朱离职后,公司未按月给予其经济补偿。小朱认为公司未履行义务,便打算解除竞业限制协议,重新进入同行业工作。而公司则称小朱若违反协议需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小朱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对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下限,法律虽无全国统一规定,但部分地方有相关规定。若按当地规定,即使协议未约定补偿金额,公司也应给予小朱相应补偿。如当地适用类似上海规定,可按小朱此前正常工资的20%-50%支付;若适用江苏规定,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小朱离开公司前十二个月从该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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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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