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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管辖如何确定

时间:2025.05.2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74人
律师解析:
1.合同或财产权纠纷当事人能书面协议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的法院管辖,像被告住所地等,但不能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规定。
2.商品房买卖合同里,可约定如房屋所在地等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协议要书面、明确具体。
3.若协议管辖有效,按约定确定法院;无效则按法定规则,一般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商品房合同履行地常是房屋所在地。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若发生纠纷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后来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小朱认为应按合同约定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小丽则主张该管辖约定不明确,应按法定管辖规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案情分析:

1、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约定如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协议管辖需书面形式且约定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里有书面管辖约定且指向明确为房屋所在地法院,不违反相关规定,该约定有效。
2、由于有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应按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即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小丽主张按法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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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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