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认定
事实劳动关系时,可以参考以下几类凭证:
1.
工资支付相关: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以及缴纳各项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身份凭证:
用人单位向
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
3.招用记录: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
4.考勤记录:
反映劳动者出勤情况的记录。
5.
证人证言:
其他劳动者提供的
证言。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第1、3、4项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
即使没有签订书面
劳动合同,只要同时符合上述情形,
劳动关系依然成立。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并且应当在开始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家公司工作数月,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朱为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向
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公司却否认与小朱存在劳动关系。小朱提供了工作证、其他同事的证言。而公司拒绝提供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多种凭证,其中工资支付凭证、招用记录、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拒绝提供相关凭证,应承担不利后果。
2、小朱虽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提供了工作证和同事证言,同时具备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形,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合同,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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