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附加协议里的
违约金是否有效,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只有在
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约定这两种情形下才被允许。
若附加协议中的违约金是属于这两种法定情形,那便是有效的。
就服务期约定而言,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且对其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时,双方可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若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就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再看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以及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一旦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同样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但如果附加协议中的违约金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那该约定可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具备
法律效力。
所以,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明确违约金约定的合法性,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
纠纷。
案情回顾:小许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同时还有一份附加协议约定若小许提前离职需支付违约金。小许工作半年后因个人原因想离职,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小许认为该违约金约定不合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除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若该附加协议的违约金不属于这两种法定情形,其约定可能因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若公司能证明为小许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或者双方有竞业限制约定,小许违反相应约定时,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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