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1至4级人员可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以本人
工资为计算基础,
一级伤残可获27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一次性补偿;
二级
伤残为25个月;
三级伤残是23个月;
四级伤残则为21个月。
2.
伤残津贴:
按月发放,发放比例根据
伤残等级确定。
一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90%支付,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
若所发津贴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工伤保险基金会补足差额,以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
3.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
当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完成
退休手续办理后,伤残津贴停止发放,转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若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同样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基本
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需以伤残津贴为基数,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保障工伤人员后续的医疗需求。
案情回顾:小何在工作中不幸受伤,经鉴定为二级伤残。公司为其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但在待遇计算上双方产生争议。公司认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按小何
基本工资计算,而小何认为应按实际
月工资总额计算;对于伤残津贴,公司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小何觉得应按本人工资的85%发放。
案情分析: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以本人工资为计算基数,这里的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所以小何要求按实际月工资总额计算合理。
2、伤残津贴按月支付,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若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才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公司直接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错误,应先按小何本人工资的85%发放,不足时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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