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死亡赔偿金: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算20年,60岁以上每长一岁减一年,55岁算20年。
2.
丧葬费:
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以6个月总额计算。
3.被
扶养人生活费:
依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算。
4.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
侵权人过错、后果等定。
具体金额结合当地数据和实际扶养情况确定。
案情回顾:小朱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就诊,治疗过程中,医院出现
医疗事故导致小朱死亡。小朱年仅55岁,上有年迈父母需要
赡养。小朱
家属要求医院进行
赔偿,双方对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产生争议,家属认为应按照最高标准赔偿,而医院则主张按最低标准计算。
案情分析:1、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因小朱55岁,故按二十年计算。
2、丧葬费需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要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结合小朱实际需扶养情况确定。
4、精神损害抚慰金需根据医院的过错程度、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最终具体
赔偿金额需结合当地统计数据、小朱实际扶养情况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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