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医药费不从一次性医疗
补助金中扣除。
职工因工受伤治疗,符合相关标准的费用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在
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主动解约时,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的一次性补偿,用于补偿离职后的
医疗费用等。
3.它和工伤治疗时的医药费性质、用途不同,不存在扣除关系。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治疗期间,小朱产生了一定的医药费。之后,小朱与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基金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然而,单位认为应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中扣除小朱的工伤医药费,小朱则认为两者不应混同,不应扣除,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符合相关标准的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是工伤职工应享有的权利。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给工伤职工的一次性补偿,用于补偿离职后可能面临的医疗费用等。它与工伤治疗期间直接发生的医药费性质和用途不同,所以不存在用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去扣除医药费的情况,单位要求扣除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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