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62岁女性到法定
退休年龄,未
签合同“
工伤”按
劳务关系处理,不认定工伤,可按人身
损害赔偿。
2.
赔偿先定责,按双方过错担责,因工作受伤可要求接受劳务方担责。
3.赔偿项目有治疗康复的合理费用,残疾的还有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
4.索赔可先协商,协商不成
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求赔偿。
案情回顾:62岁的小丽受雇于小朱从事家政工作,双方未
签订合同。一次在工作时,小丽不慎从梯子上滑落受伤。小朱认为小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属于
劳动关系,不应按工伤赔偿。而小丽则觉得自己是因工作受伤,应获得赔偿,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由于小丽已62岁,一般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小朱未签合同发生的受伤情况通常按劳务关系处理,不认定为工伤,但可按人身损害赔偿。
2、应先确定双方责任,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小丽因工作原因受伤,可要求接受劳务的小朱承担
侵权责任。
3、赔偿项目包括
医疗费、
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若造成残疾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4、双方可先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小丽可收集工作记录、
证人证言等能证明劳务关系和受伤事实的
证据,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
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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