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鉴定结论性质:
工伤鉴定结论属于行政确认行为。
不过,当职工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满时,通常不能提起
行政复议。
2.不能复议的原因:
虽然
工伤认定决定等属于可复议的具体
行政行为,但工伤鉴定本身不在此范围内。
工伤鉴定是由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而该委员会并非行政机关,所以其鉴定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3.不服鉴定的解决办法:
若职工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这一程序规定是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的特殊性,目的是保障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让问题能通过专业、规范的途径解决,而不是采用行政复议程序。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鉴定结论。小朱对该鉴定结论不满,认为自身伤情应评定更高等级,于是打算提起行政复议。小李告知小朱工伤鉴定不能进行行政复议,应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但小朱对此存疑,坚持认为可以行政复议,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工伤鉴定结论是行政确认行为,作出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非行政机关,该鉴定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所以小朱不能就工伤鉴定结论提起行政复议。
2、若对工伤鉴定结果不服,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特殊程序规定,小朱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级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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