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处理包工头
欠薪问题时,发包方是否担责需要分情况来看:
1.发包方足额支付
工程款:
如果发包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款足额支付给了包工头,那么通常情况下,发包方无需对包工头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承担责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发包方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付款义务。
2.发包方未足额支付工程款:
若发包方存在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等情况,导致包工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
农民工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发包方要在未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该条例旨在保障
农民工能够及时、足额地拿到
工资。
例如,发包方与包工头完成工程结算后,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
包工头因拿不到这部分钱,从而
拖欠了农民工工资。
此时,农民工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发包方在未支付工程款的额度内支付工资,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胡作为发包方与包工头小李签订
工程合同。工程结束结算后,小胡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付给小李。小李因拿不到这部分钱,无力支付农民工小丽、小静等人的工资。小丽、小静多次向小李索要工资无果,于是就工资支付问题与小胡产生争议,认为小胡应承担支付责任,小胡则觉得自己与农民工无直接
雇佣关系,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1、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若发包方已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包工头,通常无需对包工头欠薪担责。但本案中,小胡存在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形,导致小李无力支付工资。
2、在此情况下,小胡应在未支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小丽、小静等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小丽、小静可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小胡在未付工程款额度内支付工资,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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