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本人
工资是计算
工伤保险待遇的关键依据。
通常,它指
工伤职工在因工作遭遇事故伤害或患
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
缴费工资。
2.要是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就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若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则按60%计算。
3.存在特殊情形,比如工伤职工处于
停工留薪期时,其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
4.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
保证工伤保险待遇公平合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通过明确本人工资的计算方式及特殊情形下的处理办法,能让工伤保险待遇的计算有章可循,避免出现不合理的差异,使工伤职工能得到应有的保障,在遭受工伤后,其生活和权益不因工作受伤而受到过度影响,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时受伤,
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小朱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单位认为应按其实际缴费工资计算待遇,小朱则认为应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此外,小朱处于停工留薪期,单位发放的工资与小朱原工资福利待遇有差异,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在因工作遭遇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若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应按60%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小朱主张合理。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发放。单位未按此规定发放工资,不符合法律要求,应补足小朱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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