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
仲裁所属地确定原则如下:
1.劳动
合同履行地优先:
若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同,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管辖。
比如,员工在甲地工作,
公司注册地在乙地,此时若产生
劳动纠纷,甲地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有
管辖权。
2.用人单位所在地原则:
当二者不一致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可行使管辖权。
就像上述例子,乙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样有权处理该
纠纷。
3.特殊情况规定:
若双方
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那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总体而言,通常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主,若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两者都有管辖资格,最终由实际情形来决定。
案情回顾:小许与某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在A市(劳动合同履行地),而公司注册地在B市(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作期间小许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小许向A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则向B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就应由哪个仲裁委员会管辖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仲裁地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本案中劳动合同履行地为A市,用人单位所在地为B市,二者不一致,所以A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
2、若双方分别向两地申请仲裁,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管辖。因此,本案应由A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劳动纠纷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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