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包工头本人不幸死亡时,
责任主体的判定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分析。
具体如下:
1.
劳动关系情形:
若包工头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此时用工单位需按照
工伤标准对其进行
赔偿。
赔偿项目较为细致,其中丧葬
补助金用于丧葬事宜的支出;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为保障其亲属的基本生活;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是对死亡的一种补偿等。
2.
劳务关系情形:
当双方为劳务关系时,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需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担责。
比如发包方若存在过错,像未给施工提供安全的条件、未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等,就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3.第三人导致死亡情形:
若因第三人原因致使包工头死亡,其
近亲属既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
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用工单位给予补偿。
用工单位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总之,赔偿责任的确定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包工头在施工时不幸死亡。争议点在于责任主体如何判定。小朱与用工单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也可能是劳务关系,还可能是因第三人导致死亡。
案情分析:1、若小朱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按工伤标准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2、若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受损害,根据双方过错担责。如发包方存在未提供安全条件等过错,需担责。
3、若因第三人致小朱死亡,其近亲属可要求第三人担侵权责任,也可请求用工单位补偿,用工单位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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