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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本人死亡谁负责赔偿

时间:2025.02.03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标准 阅读:900人
律师解析:
当包工头本人不幸死亡时,责任主体的判定要依据具体情形来分析。
具体如下:
1.劳动关系情形:
若包工头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此时用工单位需按照工伤标准对其进行赔偿
赔偿项目较为细致,其中丧葬补助金用于丧葬事宜的支出;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为保障其亲属的基本生活;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是对死亡的一种补偿等。
2.劳务关系情形:
当双方为劳务关系时,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需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担责。
比如发包方若存在过错,像未给施工提供安全的条件、未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等,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第三人导致死亡情形:
若因第三人原因致使包工头死亡,其近亲属既有权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用工单位给予补偿。
用工单位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总之,赔偿责任的确定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量。

案情回顾:

小朱作为包工头在施工时不幸死亡。争议点在于责任主体如何判定。小朱与用工单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也可能是劳务关系,还可能是因第三人导致死亡。

案情分析:

1、若小朱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按工伤标准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2、若为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受损害,根据双方过错担责。如发包方存在未提供安全条件等过错,需担责。
3、若因第三人致小朱死亡,其近亲属可要求第三人担侵权责任,也可请求用工单位补偿,用工单位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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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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