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伤期间,职工可享受一系列待遇,具体如下:
1.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
一般来说,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
若职工伤情严重或者存在特殊情况,需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不过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这样能保障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
2.生活
护理费: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
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
伤残等级来确定具体金额,从一级到十级分别对应着不同的标准。
4.其他费用:像
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等,均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减轻职工的经济负担。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过后,小朱伤情未愈,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公司却认为无需延长。且小朱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申请生活护理费,公司对支付标准存异议。另外,小朱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评定等级有疑问,还对其他费用报销范围有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停工留薪期延长问题,若小朱伤情严重或有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延长不超12个月,公司应按规定执行。
2、生活护理费方面,小朱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应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依据准确的
伤残等级评定来确
定金额。
4、其他费用只要符合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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