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上海,关于
工伤死亡款的支付有明确规定:
1.支付主体:由用人单位和
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
用人单位需承担部分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也会按规定支付相应部分。
2.用人单位支付项目及标准:
丧葬
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未参保情况:若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都应由用人单位支付。
供养亲属抚恤金也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以保障职工亲属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在上海某公司工作时因工死亡,其亲属与公司就工伤死亡款支付产生争议。公司认为应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支付部分款项,而小朱亲属认为公司应承担更多支付责任,且公司此前未足额参保。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工伤死亡款支付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共同承担。公司需按规定承担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相应部分费用。
2、若公司未足额参保,对于未参保部分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应由公司支付,以保障小朱亲属能获得应得的
赔偿款项,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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