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者是有重新
申请工伤鉴定的机会的。
倘若对初次的
工伤鉴定结果不太满意,那么从收到该鉴定结论的那一天起,在15天之内,劳动者具备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权利。
这里要明确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会是最终的结论,具有权威性。
在进行重新申请鉴定的这个过程当中,劳动者需要提前准备好相关的
病历资料以及诊断证明等一系列材料,这些材料能够有力地支持劳动者自身的诉求。
重新鉴定的程序其实和初次鉴定是较为类似的,不过劳动者一定要特别留意申请时间等相关规定,千万不能错过规定的时间节点,否则可能会影响到自己重新申请鉴定的权利。
总之,劳动者拥有对那些让自己不满意的工伤鉴定结果进行重新申请的权利,这是保障他们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通过合理地利用这一权利,劳动者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在
工伤方面的合法利益。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初次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他认为鉴定等级过低,对结果不满意。于是在收到鉴定结论13天后,准备相关病历资料和诊断证明,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但鉴定委员会以程序问题驳回申请,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在规定的15天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从时间节点看,其符合重新申请的期限要求。
2、小朱按要求准备了相关病历资料及诊断证明等材料,履行了申请再次鉴定应尽的准备义务,鉴定委员会驳回申请缺乏合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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