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当用人单位
无故辞退员工时,需按照特定规则向
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
在
经济补偿方面,是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依据。
每满一年,就应向劳动者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
若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按照一年来计算;而不满六个月的话,则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
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就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来支付,并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能超过十二年。
按照规定,该员工应获得的经济补偿为5.5个月工资,即5.5×8000=44000元。
又如,另一员工月工资为10000元(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工作了八年,那么其经济补偿为12×3000×2=72000元。
案情回顾:小朱在公司工作三年零七个月后,被公司
无故辞退,小朱月工资12000元,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500元。小朱要求公司按规定支付赔偿金,公司认为支付标准有争议,不愿按小朱要求支付。
案情分析:1、小朱工作三年零七个月,按规定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所以小朱的工作年限应按四年计算。
2、小朱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3500×3=10500元),支付经济补偿标准应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即3500×3×4=42000元,公司应按此标准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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