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般而言,交通事故中
十级伤残的
误工期限主要是依据
受害人的实际状况来进行确定的。
通常情况下,是以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证明作为依据的。
倘若没有相关证明,那就可以参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的规定。
误工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加以确定的。
如果受害人因为受伤而导致残疾并且持续处于误工状态,那么误工时间可以计算到定残日的前一天。
比如说,受害人的定残日是在受伤后的180天,那么其误工期限大概就是180天左右。
然而,这只是一个大致的情况,具体的误工期限需要综合考虑实际的治疗情况以及恢复状况等多种因素。
比如,有些受害人虽然定残日是180天,但由于其自身恢复良好,可能实际误工时间就会短于180天;而有些受害人恢复情况较差,可能实际误工时间就会超过180天。
所以,在确定
交通事故十级伤残的误工期限时,必须要全面、细致地结合各种实际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小朱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达到十级伤残。小朱主张误工期限应到定残日的前一天共180天,但小李(
赔偿责任人)认为小朱恢复良好,实际误工时间应短于180天,双方就误工期限产生争议,小朱以医疗机构证明为依据要求足额
赔偿误工费用。
案情分析:1、如果小朱有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明确误工期限,应按证明确定误工期限。
2、若没有医疗机构证明,按照相关解释,定残日之前的时间可作为误工期限,但也应综合小朱实际治疗与恢复状况判断。小朱恢复良好的情况下,小李主张误工期限短于180天可能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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