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伤残鉴定与
劳动能力鉴定通常不会出现冲突情况。
2.伤残鉴定主要从医学层面出发,细致地对人体所受损伤的程度进行精准评定,其核心作用在于明确人身遭受损害之后的
伤残等级等相关事宜,像是能清晰地划分出不同程度的
伤残类别,为后续的相关
赔偿等事宜提供重要依据。
3.而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针对因工作原因而引发的劳动能力丧失或者受到限制这一状况进行评估,重点在于确定
劳动者是否还具备劳动能力以及劳动能力丧失的具体程度等,这对于确定
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有着关键意义,能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因工作受伤后的合法权益。
4.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会存在关联,例如因
工伤而导致的伤残,一般就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来准确确定
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和额度。
然而,它们的目的确实有所差异,伤残鉴定更侧重于医学上对损伤的判定,劳动能力鉴定则更聚焦于劳动能力方面的评估,各自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程序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总之,二者在不同的场景下各司其职,一般不会产生直接的冲突,但具体的情况还得依据实际的法律规定以及案件的真实情况来进行综合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在工作中受伤,他既进行了伤残鉴定又做了劳动能力鉴定。伤残鉴定结果显示小朱达到了一定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鉴定则表明小朱劳动能力部分丧失。但公司认为小朱不应既依据伤残鉴定索赔又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目的不同,伤残鉴定从医学判
定损伤,劳动能力鉴定聚焦劳动能力评估。
2、在工伤情形下二者虽有关联,但各自在不同法律体系发挥作用,公司不能因二者都有鉴定结果就拒绝小朱合理的索赔和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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