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倘若投递员和所在的快递公司之间有关于雇佣劳动方面的实际联系的话,那么在其进行投递工作过程中的
意外伤害很可能被看做是职业性的
意外事故,从而应当由该快递公司负责理赔。
但若这家快递公司未能按照法律规定为旗下员工购买相应的
工伤保险的话,依据相关
法规,便需要承担起相应的工伤
赔偿义务。
而当投递员与第三方签署有
合同协议,又或是属于兼职性质等情况时,则责任的界定需要根据具体的
合同条款以及
法律关系来加以明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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