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通常情况之下,当员工遭受
工伤事故时,所产生的
赔偿责任往往需要由
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用人单位共同负担。
若用人单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全面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伤保险,那么在大多数情形中,工伤保险基金将负责支付大部分的
赔偿费用,例如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等等。
至于用人单位,其主要职责便是承担一部分费用,比如在员工的
停工留薪期间内,向其支付相应的
工资福利待遇;
或者是在员工离职后,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相关费用。
然而,倘若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足额的工伤保险,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所有的赔偿费用均需由用人单位独自承担。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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