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个人
伤残获赔款项支付主体依情况定。
工伤致伤残,单位缴纳
工伤保险,由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用人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未缴纳,单位担责。
2.
第三人侵权致伤残,由
侵权人
赔偿医疗费、
误工费、
残疾赔偿金等。
3.交通事故中伤残,先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时不幸受伤致残。其所在单位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单位认为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应由自己承担,主张全部费用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小胡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
肇事方认为保险公司应承担全部
赔偿责任,自己无需再承担费用。此外,小丽被小静侵权导致伤残,小静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的
工伤情形,依据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用人单位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所以单位的主张不成立,应依法承担相应费用。
2、小胡的交通事故中,先由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即肇事方承担,肇事方不能以保险公司应担责为由拒绝承担不足部分。
3、小丽被小静侵权致残,侵权人小静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小静拒绝担责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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