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而言,职工应属于
工伤范畴情形如下:
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范围之内,因为执行本职工作而遭受了
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进行与工作相关的准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遭遇了意外事故所引发的身体伤害;
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由于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而遭受到诸如
暴力等不可控的
意外事件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不幸患上
职业病的;
由于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外出行动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而受到了身体伤害或是由于事故发生而失去行踪的;
在日常
上下班的过程中,由于非个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轮渡、火车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身体伤害。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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